甲、乙、丙三人共同成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非专利技术出资,乙、丙则以现金出资。公司成立后,丁经全体股东的同意成为了新的投资人,但不久发现甲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此时应:

admin2021-12-19  21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成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非专利技术出资,乙、丙则以现金出资。公司成立后,丁经全体股东的同意成为了新的投资人,但不久发现甲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此时应:

选项 A、重新估价并重新确定出资额
B、取消甲的股东资格,其不足部分由乙、丙、丁3人分担
C、由甲补足出资,乙、丙2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D、由甲补足出资,乙、丙、丁3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4

解析 参见《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应注意的是,出资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缴付该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本题中丁不用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答案只可选择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9RN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