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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一块价值1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3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
甲有一块价值1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3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
admin
2017-03-28
24
问题
甲有一块价值1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3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问题。(2009—卷三—91—93,任)
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答案
C
解析
依上题所述,既然肯定了乙已取得玉石所有权,甲将该玉石出卖给丙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而非一物二卖的行为,这是二者区别的关键。无权处分行为依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甲丙之间的无权处分合同是有效的。
在无权处分的背景下,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主张所有权。但是,善意取得首先要求丙在主观上属于善意也即不知情,但本题中恰恰丙事先知情,故不可能成为善意第三人,丙不能取得玉石的所有权,故A、B项错误。
这样一来,丙只是占有人而非所有人,但为后面的人成立善意取得铺垫了条件。丙将玉石交给丁,丙丁之间成立代物清偿协议,丁因善意以合理的价格从丙处取得玉石占有,是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也即善意、有偿、合理价格、已经占有动产等,故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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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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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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