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中国公民甲与外国公民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法院判决乙败诉。判决生效后,甲欲请求乙所在国家的法院承认和执行该判决。关于甲可以利用的途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卷三—90,多)
中国公民甲与外国公民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法院判决乙败诉。判决生效后,甲欲请求乙所在国家的法院承认和执行该判决。关于甲可以利用的途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卷三—90,多)
admin
2017-03-14
37
问题
中国公民甲与外国公民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法院判决乙败诉。判决生效后,甲欲请求乙所在国家的法院承认和执行该判决。关于甲可以利用的途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卷三—90,多)
选项
A、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由法院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C、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由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D、可以向外交部门申请,由外交部门向外国中央司法机关请求协助
答案
A,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可知A、B两项当选,C、D两项不当选。本题答案为A、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4Ny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甲、乙于1999年10月20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应于1999年12月20日还本付息,总计100万元,但至1999年12月20日,乙表示无力清偿。经查,乙原有汽车5辆,价值100万元,1999年10月10日,乙将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无偿赠送给丙;10月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被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事务,其在执行合伙事务时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以下行为哪一项是合法的?
金某驾驶桑塔纳2000轿车经过渡海新村甲5号楼时,突然有一花盆从楼上坠下,将金某驾驶的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碎,金某脸部也被割伤。事后金某经调查得知,花盆是从该楼409室的窗台上坠落的。于是金某与该房主赵某交涉赔偿事宜,但赵某矢口否认上述事实。金某遂诉诸法院。关
下列有关商事组织出资人财产份额转让的说法错误的是:().
在下列哪些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报酬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法对对方财产行使留置权?()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继承权放弃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因要进城,牛三斤向吕桂花借一手机使用,后来吕桂花向牛三斤讨要时,牛三斤表示早就已经将手机还给吕桂花了,两人因此发生了纠纷。吕桂花诉至镇上法庭,法庭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下列做法正确的有:
李某与赵某是夫妻。1999年7月,李某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李某家送达判决书,李某均拒绝接收。对此,应当如何处理?(2004—卷三—41,单)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出租给丁居住,后甲因急需用钱,拟将其份额作价7万元转让给戊。对此,乙表示不买,丙、丁均表示愿意购买,但仅愿意出价6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王、张之间的买卖衣服的行为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是:()如果张小姐的衣服是王小姐赠与所得,则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随机试题
只接受对侧皮质核束支配的脑神经核是
可治疗支气管哮喘的拟肾上腺素药物是
两座民用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规定中体现了行政处罚公开原则的有()。
2000年10月,甲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一套花岗岩生产线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400万元(每季支付10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
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
《古兰经》是阿拉伯文学史上第一部散文巨著。()
下列法律渊源中,属于不成文法的有()。(2011法多23)
Whatkindofwomendo"curvaceouswomen"(Para.1)mostprobablyreferto?Aestheticsurgeryismentionedtoshowthat
TheEconomistcalculatesthataroundtheworldalmost290million15-to24-year-oldsareneitherworkingnorstudying:almosta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