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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41题,单选)
关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41题,单选)
admin
2018-03-24
40
问题
关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41题,单选)
选项
A、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
B、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必须组织进行证据交换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但只能申请延长一次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权再提交证据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37条之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可见,证据交换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证据交换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依申请和依职权。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B选项是错误的。
《民诉解释》第10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可见,申请延长期限的时间必须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可见,对于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并非丧失再次提交的权利。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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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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