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乙拒不归还到期借款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向乙发出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第79题)

admin2014-12-04  36

问题 甲因乙拒不归还到期借款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向乙发出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第79题)

选项 A、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
B、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理由
C、乙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乙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借款纠纷起诉的,支付令失效

答案A,C,D

解析 根据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C项正确。
    根据《民诉意见》第223条的规定,债务人向其他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但如果向支付令发出法院起诉,实质上构成对支付令的异议,所以D项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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