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议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dmin2009-05-14  30

问题 关于合议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A、在普通程序中,合议庭如果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酌,则陪审员的人数不可以是合议庭人员中的多数
B、在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陪审员不参加
C、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事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D、在特别程序中,只要是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答案1

解析 本题考点是合议制度。《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3款规定,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因此,如果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则陪审员的人数可以是合议庭人员中的多数,也可以是合议庭人员中的少数。因此,A选项是不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因此,C选项也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D选项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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