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

admin2017-04-04  34

问题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选项

答案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解析 事实三。关于死者的占有问题,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死者占有否定说,认为既然财物的占有者已经死亡,他就不可能在客观上继续支配财物,也不可能有支配财物的意思。死者已经失去了对财物的占有,那么其他人拿走其财物的行为只构成侵占罪。二是,死者占有肯定说,认为应当肯定死者的占有状态,其他人拿走死者的财物都构成盗窃罪。当前,死者占有肯定说已经被死者生前占有说所代替,该说认为对死者的占有应有限度、有条件的认可。根据行为人杀害行为与取财行为的时空间隔、杀害行为的场所等因素,有限的承认死者对财物的占有是其生前占有的一种延续。例如,行为人基于其他目的杀人后,很快发现死者的财物或者在被害人住宅内杀死被害人,此时应当承认死者对财物的占有。行为人拿走财物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不过,这种死者对财物的占有仅针对杀人者而言。对于路过的第三人而言,无需承认死者的占有。第三人拿走死者财物,构成侵占罪。产生这种差异,主要是考虑到杀人者杀了人,并且利用了这种事实状态取得财物,而第三人与死者的死亡不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我国司法解释也持有限度承认死者占有的观点。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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