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2/2)

admin2021-01-31  27

问题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2/2)

选项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答案C

解析 选项A中,考查故意认识必要素、事实认识与违法性认识的区分。
(1)客观不法层面上,盗窃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被解释为“他人占有的财物”,而不是“他人所有的财物”。根据《刑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在原理上,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的本人财物,系他人占有,也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2)在主观责任层面上,只要认识到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即可成立盗窃故意。本选项中行为人已认识到了《刑法》第91条第2款规定中的事实要素(“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就应当认为其已认识到了对象是“公共财产”,成立盗窃罪的故意。
(3)本选项中行为人对“他人占有的财物”(或“公共财产”)事实认识无误,成立盗窃故意。只是对对象的法律性质、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认识错误,系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本案情形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属于具有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亦不阻却责任,仍可成立盗窃罪。故选项A不当选。
选项B中,考查故意认识要素,以及故意要素与目的要素的关系。
(1)在故意方面,乙明知可能有枪而盗窃,属于明知对象是枪支的情况,具有盗窃枪支罪的故意。
(2)在犯罪目的方面,行为人明知对象是枪支,仍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应当推定其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可以构成盗窃枪支罪,故选项B不当选。
选项C中,猥亵儿童罪的对象是“儿童”,成立此罪故意要求对其有认识。
选项D中,贩卖毒品罪的对象是毒品,要求认识对象是“毒品”即可。在认识程度上,不要求认识到“毒品”的具体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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