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驾车将昏迷的乙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用。随后赶来的乙的家属报警称甲驾车撞倒乙。急救中,乙曾短暂清醒并告诉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医生将此话告知警察,并称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甲应该就是肇事者。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67题)
甲驾车将昏迷的乙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用。随后赶来的乙的家属报警称甲驾车撞倒乙。急救中,乙曾短暂清醒并告诉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医生将此话告知警察,并称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甲应该就是肇事者。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67题)
admin
2018-07-27
37
问题
甲驾车将昏迷的乙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用。随后赶来的乙的家属报警称甲驾车撞倒乙。急救中,乙曾短暂清醒并告诉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医生将此话告知警察,并称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甲应该就是肇事者。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67题)
选项
A、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不具有关联性
B、乙告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属于直接证据
C、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车辆撞倒,属于传来证据
D、医生认为甲是肇事者的证词属于符合一般生活经验的推断性证言,可作为定案依据
答案
A,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证据分类。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是证据三大属性,其中关联性分为经验相关性和法律相关性,尽管甲垫付医药费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与交通肇事具有某种经验上的相关性(很多垫付医药费的人的确就是肇事者本人),但这种概率并不能作为法律上认定案情的依据,其并不具备法律上的相关性,故A选项正确。直接证据要求该证据信息能够同时揭示行为人和犯罪事实两部分信息,B选项中乙告知医生自己被车辆撞倒并不包含行为人的信息,故仍属于间接证据,故B选项错误。并非直接来源案件事实,而是经过转述或复制的证据都是传来证据,故C选项正确。证人只能提供自己亲身感知的客观事实,而不能提供意见、猜测等主观性证言,但符合一般生活经验的推断性证言除外,但D选项中的内容并不能认为符合一般生活经验,仍然属于臆测,故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本题选A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Epc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王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为了审查案件,将王某拘传到人民检察院接受了1天的讯问。为此,王某可以对人民检察院以何种理由提出申诉?()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列哪种情况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2014年7月5日,张某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拘留。本案中,如果没有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拘留后,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张某的家属的期限是:()
下列刑事案件中,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
被告人王某,16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生效后王某被送往当地未成年管教所服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人员有权对本案提出申诉?()
2012《刑事诉讼法》新增专节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而且还赋予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隐匿身份实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据此回答以下问题: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关于对田某的通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某市聋哑学校的王某和李某是同班同学,他们日常生活中用哑语进行交流。一天晚上,二人目睹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在聋哑学校盗窃的全过程。公安机关对他们进行询问,下列有关询问方式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7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的父亲乙提出申请,要求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丙回避,理由是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丁在开庭前曾请丙吃过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温周期对生物有利的方面是()。
肺虚久咳常选用()
糖尿病最严重的慢性并发症是指
药物过敏性口炎时机体产生的抗体是
A、骨瘤B、骨样骨瘤C、骨软骨瘤D、成骨肉瘤E、尤文肉瘤男,10岁。右侧大腿疼痛。X线显示右侧股骨下端骨破坏伴日光放射状骨膜反应,新骨形成、软组织肿块以及骨硬化表现。最可能的诊断是
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卷二第14题,单选)
施工隧道内,一氧化碳浓度可为100mg/m3,但工作时间有限制。()
《学记》中体现启发性教学原则的名句是()。
设L为圆周x2+y2=2ax,则=______.
在因特网电子邮件系统中,电子邮件应用程序______。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