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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52题)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52题)
admin
2018-06-29
28
问题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52题)
选项
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答案
A,C,D
解析
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不作为犯的成立,需要满足四个条件:(1)刑法(不单是伦理)对行为人有进行行为的预期,即有行为义务;(2)行为人有行为的能力而没有行为;(3)有因果关系,如果履行义务确定地能够阻止结果出现,则不作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4)不作为等同于作为——即“形态等值”,可以被评价为被刑法条文确定的犯罪行为。
对于不作为犯而言,最重要的首先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有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分为两大类:(1)基于对危险源的控制产生的保护义务:①对危险物品的管理义务;②对第三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③对自己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2)基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保护法益的责任):①家庭或类似家庭的保护关系;②保护功能的接管;③基于组织地位和职责义务的保护关系。
A项:儿童溺水时,其父甲有基于家庭关系(紧密生活共同体)而产生的救助义务,救生员乙有基于保护功能接管而产生的救助义务,两人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罪。故A选项正确。
B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彼此有基于家庭关系而产生的救助义务,丈夫知道对方在离婚判决生效之前仍是自己的妻子,却误以为法律已经解除了自己的救助义务,是一种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可以简单理解为“法律没有学好”),这种错误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所以不会阻却丈夫对妻子不履行救助义务、放任对方死亡的故意责任。丈夫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B选项错误。
C项:甲放弃母亲转救女友的行为,从刑法的角度分析:(1)行为构成。甲对母亲有基于作为家庭这样的紧密生活共同体而产生的救助义务,在有能力救助的情况下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满足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构成要求。甲对女友则一般没有(除非建立起类似婚姻的同居关系)法所要求的救助义务,仅仅有道德义务,不救助女友不满足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构成。(2)违法性。甲是为了救助另一个人的生命而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义务。第一步从前提条件的角度,符合紧急避险的行为要求:为了拯救一个法益免受正在进行的危险的侵害,不得不损害另一法益。但是从第二步避险效果的角度,甲超越了紧急避险的界限,属于避险过当。因为紧急避险要求保护的利益要大于所损害的利益(注意,此处甲是通过不作为的方式在损害另一合法利益),但是母亲和女友的生命权是相同的,甲不满足紧急避险“大于”的要求,具备违法性。(3)罪责。对于避险过当,根据我国《刑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意味着该案件:①有责任,满足不作为犯罪的罪责要求;②在所损害的法益并没有超出所保护的法益时,应该选择“免除处罚”。
结论:甲的行为成立对母亲的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属于避险过当,应当免除处罚。
题目的设计其实回避了许多的麻烦。原题一句“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成为最终结论的全部前提条件,在此前提下,甲当然成立不作为犯罪。故C选项正确。
D项:甲给乙投毒,是作为的杀人。甲看到丙也在喝自己配置的有毒咖啡,基于先前的投毒行为,甲有救助丙的义务,甲在能够阻止而不阻止的情况下,对丙的死亡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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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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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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