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开办的某普通合伙企业,后甲因病去世。甲的妻子丁和12岁的儿子戊是甲的继承人,在甲死亡后,该合伙企业发生的法律上的后果是:

admin2009-05-14  21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开办的某普通合伙企业,后甲因病去世。甲的妻子丁和12岁的儿子戊是甲的继承人,在甲死亡后,该合伙企业发生的法律上的后果是:

选项 A、丁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即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B、丁如果不愿意成为合伙人,则合伙企业应当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C、戊由于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不得成为合伙人
D、戊可以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成为合伙人,由其监护人丁代行权利

答案2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合伙人死亡的法律后果。本题是对《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的全面的一个考查。合伙人死亡后,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并不是立即从继承开始之日起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一方面必须合伙协议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另一方面合伙协议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之日起也只是具备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资格,继承人对此作出选择。丁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即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说法在这两方面都存在问题,选项A不正确。选项B是第2款第1项的简单重复,在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应当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继承人享有他的选择权。’选项B正确。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新的《合伙企业法》允许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戊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故选项C不正确。选项D在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下应当是正确的,因为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中没有规定有限合伙。而对普通合伙而言,限制行为能力就意味着该合伙人无法继续承担合伙人的责任,但也并不是绝对排斥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由监护人代行权利。在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下,这个问题有了新的处理方式。因此D项也是不正确的,本题的答案就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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