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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英派斯家装有限公司(下称英派斯公司)与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英华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英华公司),英派斯持股60%,张三等四人各持股10%。英派斯为了经营方便,与公司执行董事李鹏飞约定,英派斯名下的股权在公司章程中约
2012年5月,英派斯家装有限公司(下称英派斯公司)与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英华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英华公司),英派斯持股60%,张三等四人各持股10%。英派斯为了经营方便,与公司执行董事李鹏飞约定,英派斯名下的股权在公司章程中约
admin
2017-11-07
37
问题
2012年5月,英派斯家装有限公司(下称英派斯公司)与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英华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英华公司),英派斯持股60%,张三等四人各持股10%。英派斯为了经营方便,与公司执行董事李鹏飞约定,英派斯名下的股权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由李鹏飞持有。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实:
(1)2015年5月,李四欲出国定居,故欲将其名下的股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于丁满,李鹏飞、张三、李四均同意,但王五与赵六认为丁满人不好相处。不同意丁满加入。二人均主张优先购买该股权。
(2)2015年6月,英华公司欲与本地区有影响的一家建材公司大盛魁公司合并,成立翡翠城建材有限公司,王五认为大盛魁公司负债累累,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合并决议。
(3)2015年7月,英派斯公司认为李鹏飞在英华公司的几次股东会决议中,不能够完全按照公司的意见行使权力,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故召开董事会.免除李鹏飞的董事职务,并向英华公司主张由自己直接行使股东权利。
(4)2015年8月,英派斯公司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改组公司董事会,其余股东欲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累积投票制增选出能够代表小股东利益的董事成员。
(5)2015年9月,赵六发现英派斯公司拖欠公司1000万元而公司一直未向英派斯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在五天后即过期。
(6)2015年12月20日,英华公司决议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但债权人巨华公司发现该清算组成立以来并未进行任何清算活动。
问题:
若王五在股东会通过与大盛魁公司合并的决议之后,向法院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而其他股东以其并未参与股东会决议而进行抗辩,是否有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
其他股东的抗辩不合法。应为王五虽然没有参加股东会决议,但其通过诉讼的方式表示反对,依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主张符合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相关规定。其股份回购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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