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典,男,30岁,无业。2008年夏,被告人李典与被害人续某合作发行武侠小说《失魂引》一书。该书发行后,续某按照约定将印刷发行费转到某印刷厂。印刷厂将其中的5万元转到李典及其女友经营的长安新兴书社,李典家人将钱取出。但李典对此次与续某合作获利分配十分

admin2016-06-12  36

问题 被告人李典,男,30岁,无业。2008年夏,被告人李典与被害人续某合作发行武侠小说《失魂引》一书。该书发行后,续某按照约定将印刷发行费转到某印刷厂。印刷厂将其中的5万元转到李典及其女友经营的长安新兴书社,李典家人将钱取出。但李典对此次与续某合作获利分配十分不满,并对续某怀恨在心。2012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典拿着尖刀来到续某家欲对续某实施报复,因续某不在家才作罢。同年4月28日下午2时左右,被告人李典再次携带尖刀窜入续某家,向午睡刚起的续某腹部、颈部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续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因腹主动脉被扎断致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而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李典先后于2009年至2011年在河北省精神病防治院、解放军256医院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2012年5月20日,经过天泽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对李典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认定李典实施犯罪行为时为精神分裂症不完全缓解状态,有部分责任能力。
问:李典构成何种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何处罚?

选项

答案李典构成故意杀人罪。 李典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李典犯罪时精神状态处在精神分裂症不完全缓解状态,控制能力削弱,有部分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被告人李典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受刑事追诉。 在主观方面,李典出于报复、泄愤而故意杀害他人,具有主观恶性。李典虽患有精神分裂症,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削弱,但并不等于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他对自己的杀人行为的性质和将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是有认识的,并且积极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被告人李典在主观上是有罪过的。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被告人李典应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对被告人李典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典患精神分裂症,是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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