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行民事执行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09-10-23  29

问题 关于现行民事执行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B、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执行标的的不同情况,选择提起诉讼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C、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终结
D、申请执行的期限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

答案A,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所以A选项正确。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B选项正确。又第207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可见,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的终结,一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对方当事人仍有恢复强制执行程序的机会,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也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对申请执行的期限作了统一的规定,即第215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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