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5日,某贸易公司与某玩具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玩具厂向贸易公司提供总价款60万元的玩具,交货日为4月27日,结算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贸易公司开出汇票,3个月以后付款。合同签订完毕,贸易公司开出汇票由当地建设银行进行了承兑,付款日期为

admin2016-10-26  67

问题 2008年3月5日,某贸易公司与某玩具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玩具厂向贸易公司提供总价款60万元的玩具,交货日为4月27日,结算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贸易公司开出汇票,3个月以后付款。合同签订完毕,贸易公司开出汇票由当地建设银行进行了承兑,付款日期为2008年6月13日。玩具厂拿到汇票后,在供货之前向其开户的招商银行办事处申请贴现。该办事处在得到承兑汇票的建设银行的“承兑真实,有效”的回电后,将该汇票向当地人民银行办理了再贴现。2008年4月27日,贸易公司在对方供货不到的情况下,派人前往查询,始知上当受骗。5月15日,承兑建设银行以合同无效为由向贴现银行发出终止付款的通知。贴现银行则认为“合同无效,承兑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承兑银行必须履行到期付款的义务。问:
    (1)进行承兑的建设银行是否应承担到期付款的义务?为什么?
    (2)据以签发票据的合同关系无效是否导致票据关系的无效?

选项

答案(1)该建设银行应承担到期付款的义务。根据《票据法》第44条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也就是说,承兑是使付款人承诺承担票据付款责任的行为,付款人一经承兑即成为主债务人,无论出票人,承兑申请人等有无支付能力,承兑人都必须首先承担付款义务。本案中,某地建设银行进行了承兑,这就在汇票票面上明确表示了其作为承兑银行,愿意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招商银行某办事处为慎重起见对承兑的真实性进行了查询,得到的答复是“承兑真实、有效”。这又在票据之外向贴现银行明确表示承认了承兑银行愿意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 (2)据以签发票据的合同关系无效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是无因证券和设权证券。作为无因证券,票据不问原因的有无及有效与否;作为设权证券,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相脱离,票据一经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便产生,票据的存在不是为了证明产生票据的原因关系存在。尽管《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并未规定违反本规定的票据无效。据此,本案中因欺诈而导致的合同无效,不影响银行承兑汇票的有效。既然票据关系是有效的,本案中某地建设银行的承兑责任便是不可推卸的,以合同无效主张免除付款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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