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在甲市A区的刘力与户口在B区的张新于1999年5月结婚后,即随刘力居住在B区张新家中,2000年4月,因感情不和,刘力搬回自己在A区的家中居住。2000年9月,张新以感情不和为由向刘力婚后的居住地B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B区法院受理案件后,

admin2010-06-20  29

问题 户口在甲市A区的刘力与户口在B区的张新于1999年5月结婚后,即随刘力居住在B区张新家中,2000年4月,因感情不和,刘力搬回自己在A区的家中居住。2000年9月,张新以感情不和为由向刘力婚后的居住地B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B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查发现2000年4月刘力就已搬回A区,于是以B区未形成刘力的经常居住地为由将案件移送至A区人民法院。A区人民法院接到移送后,经查发现1999年12月因工作关系,刘力的户口已迁至C区,并开始住进单位宿舍。此时,A区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做?(    )

选项 A、将案件移送给刘某现在户口所在地的C区人民法院
B、报请自己与B区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C、将案件退回B区人民法院
D、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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