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案情:孙某与钱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钱某委托李律师向甲县法院起诉赵家兄弟,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并提

admin2018-06-22  37

问题 (2013年)案情:孙某与钱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钱某委托李律师向甲县法院起诉赵家兄弟,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并提供了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甲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庭审中承认将钱某打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甲县法院最终支持了钱某的所有主张。
    二被告不服,向乙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向该法院承认,二人是受孙某唆使。钱某要求追加孙某为共同被告,赔偿损失,并要求退伙析产。乙市中院经过审查,认定孙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遂通知孙某参加调解。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某放弃精神损害赔偿,孙某即时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5万元,赵家兄弟在7日内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万元,孙某和钱某同意继续合伙经营。乙市中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后结案。
    问题:
如果甲县法院重审本案,应当在程序上注意哪些特殊事项?

选项

答案如果甲县法院重审本案,在程序上应注意:(1)应当适用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用通知书追加孙某为共同被告;(3)二审调解中承认的事实不能作为重审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可见,甲县法院重审本案,应当适用一审程序审理,且不论原来一审是否适用合议制,重审本案都应采用合议制,原来适用独任制审理的,重审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原来适用合议制审理的,重审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原来参加审理的合议庭成员不能参加新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既然是适用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当事人对重审后作出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可知,对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本案中,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将钱某打伤,应该与赵龙、赵虎共同对钱某承担侵权责任,诉讼中,孙某和赵龙、赵虎应作为必要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遗漏孙某而发回重审时,法院必须依法通知其参加案件重审。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调解中所承认的事实不构成自认,不得作为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依据。在法院组织的二审调解中,钱某为达成调解协议,放弃了精神损害赔偿,如果自认了一些事实,在发回重审中,法院不得据此作出对钱某不利的判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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