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龙公司与瑞丰公司签订液化气买卖合同。约定液化气单价每吨150元,共60万吨。履行期限从2004年1月1日到2006年6月30日,每月交付2万吨。双方因疏忽未约定付款时间、方式和履行费用的负担。合同签订后,瑞丰连续向腾龙供货四个月及运费两万元,总计8万吨。

admin2010-06-20  30

问题 腾龙公司与瑞丰公司签订液化气买卖合同。约定液化气单价每吨150元,共60万吨。履行期限从2004年1月1日到2006年6月30日,每月交付2万吨。双方因疏忽未约定付款时间、方式和履行费用的负担。合同签订后,瑞丰连续向腾龙供货四个月及运费两万元,总计8万吨。但腾龙未付款,瑞丰要求腾龙支付前四个月的货款,同时要求以后每送一次支付一次货款。腾龙拒绝。请问此时瑞丰是否有权停止送货,运费由何方负担?(  )

选项 A、瑞丰有权停止送货,腾龙承担运费
B、瑞丰无权停止送货,腾龙承担运费
C、瑞丰有权停止送货,瑞丰承担运费
D、瑞丰无权停止送货,瑞丰承担运费

答案C

解析 依《合同法》第62条和第660条规定,本案中,腾龙、瑞丰应当同时履行,故瑞丰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运费约定不明,应当由履行义务人瑞丰负担,故C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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