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

admin2017-04-04  29

问题 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
    问题:
王某、江甲、江乙是否为本案当事人?各是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

选项

答案(1)王某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本案是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 (2)江甲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他未参与本案毁坏财物的行为。江甲是江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 (3)江乙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江乙是致害人。江乙是本案共同被告之一。

解析 (1)《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黎某赔偿损失。甲公司是本案的当事人,而王某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但王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
    (2)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被代理人,只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本案中,江乙受黎某唆使,损坏甲公司财物,是本案的被告之一。但由于江乙未满18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父亲江甲是江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
    (3)在本案中,江乙受黎某唆使,损坏甲公司财物,所以江乙与黎某是本案的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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