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多选49)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对丙享有债权。因乙未清偿到期债务,甲欲行使代位权。甲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

admin2019-05-23  23

问题 (2014年多选49)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对丙享有债权。因乙未清偿到期债务,甲欲行使代位权。甲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

选项 A、乙对丙的债权合法
B、乙对丙的债权已经到期
C、乙对丙的债权不属于专属性债权
D、乙对丙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答案A,B,C,D

解析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据此,选A、B、C项。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还具体规定了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第2条所述的情形,即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据此规定,债务人未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也应当认定为属于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可见,选D项。需要注意的是,《考试分析》介绍了代位权成立的条件,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和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必然联系,符合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债权人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且二者在条件的构成上也存在交叉。不过《考试分析》中有关代位权成立条件的介绍中有一项为“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权利”,该成立条件与《合同法解释(三)》中规定的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之一“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存在冲突。如果将代位权的成立条件作为简答题,可以依照《考试分析》作答,如果作为选择题,还是应以法律条文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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