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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37题)
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37题)
admin
2021-11-02
34
问题
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37题)
选项
A、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确认之诉
B、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属于变更之诉
C、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
D、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属于给付之诉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诉的分类。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的诉。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A选项属于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案件,并不存在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存在诉。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B选项中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是指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属于确认之诉。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中,原告张某向被告王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即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属于给付之诉。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这里存在抚养费数额的改变,发生了抚养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属于变更之诉。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但必须指出的是,理论上对此存有争议。D选项所言增加抚养费,在改变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基础上仍然需要被告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即被告需要承担给付义务,最后所作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属于给付判决;而通常认为,单纯的变更之诉所作判决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也有观点认为D选项是正确的,它属于在变更法律关系内容前提下的给付之诉。对于上述争议,我们只能采纳司法考试命题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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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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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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