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

admin2017-03-09  38

问题 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15题)

选项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答案C

解析 ①根据《合同法》第73条,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第二,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了有效法律行为(须为财产行为,不能是身份行为),且该法律行为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第三,若债务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系有偿行为,需要债务人与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对债权人遭受的损害具有恶意。②债权人撤销权的功能在于恢复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而不在于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所以,债权人有权(依照债权人撤销权)撤销的债务人的处分行为,须发生在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债务之后,而不能发生在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债务之前。A选项中,甲公司对丙公司赠与价值50万元机器设备的行为发生在甲对乙负担债务之前,乙公司无权撤销。故A选项错误。同理,B选项中,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行为也发生在甲对乙负担债务之前,乙公司无权撤销。故B选项错误。③《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甲公司向戊希望小学的赠与属于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甲公司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故D选项错误。④C选项中,虽赠与人甲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甲公司向戊希望小学的赠与行为损害到乙的债权,并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乙公司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甲公司向戊希望小学的赠与合同。故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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