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表述,正确的是:
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表述,正确的是:
admin
2014-02-27
25
问题
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直接故意犯罪中
B、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可能出现在犯罪预备阶段
C、在同一个犯罪行为中,可以出现多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D、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形态
答案
1,8
解析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相对于既遂犯而言的,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三种形态。过失犯罪没有犯罪目的,不可能为犯罪实施预备行为;没有出现危害结果时,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所以,过失犯罪没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态。过失犯罪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没有既遂和未遂问题。间接故意犯罪,也不可能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在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有间接故意。所以,一般认为,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A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2Nz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北京某高校学生王某在某网站上看到一则广告,甲公司为庆祝公司成立1周年,让利酬宾,宣称3月5日至3月15日,某种款型数码相机售价每台仅500元。王某依照该广告上的地址邮寄去500元钱,但款到后卖主并未发货。事实上甲公司根本就不存在。以下几种说法正确的有:
甲县检察院检察长郑某与某黑社会性质团伙勾结,对此团伙的犯罪行为放纵包庇,引起极大民愤,经调查,甲县副县长蒋某也参与其中。在该县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共有324名正式代表,其中25名代表书面联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于蒋某和郑某的罢免案。对此,下列选项中判断正
相对于英国普通法,衡平法有以下特点,其中表述正确的是()。
甲国人A在甲、乙、丙三国均有房产,其住所在乙国,后在甲国死亡,未留遗嘱,其死亡后,一子一女在继承问题上发生纠纷,在中国经营公司的儿子即向我国法院起诉。对此,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有:
下列关于唐朝法律中的规定,表述不正确的是:
孟律师是当地有名的律师。在一起甲、乙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孟律师担任甲公司的代理人,后由于意见分歧,孟律师与甲公司依法解除了委托协议。乙公司得知此事后,欲委托孟律师作为此次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某省人民政府为建设一项国家重点高速公路,决定占用沿途部分农民的土地,省人民政府对被占用土地的农民给予了各种补偿,并对多余的劳动力进行了安置。省人民政府的此项行为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属于()冲突规范。
下列哪项案件中不属于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在艺术界小有名气的陈鹏好心为朋友的亲戚签名,没想到朋友在签名上面打印出23万元的欠条,凭空生出无端巨债。而这位朋友却称陈鹏4年来一直向自己借钱,双方各执一词。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判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判决陈鹏偿还借款23万元。关于法院的做法,
随机试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患者,女,54岁。感染乙肝数年,近3个月来感肝区疼痛,食欲缺乏,昨晚出现低血糖症状,今来院就诊,查体发现肝大。经检查,确诊为晚期肝癌,不宜行手术。该患者目前应首选
关于下颌下腺炎的叙述哪项是错误的
郁李仁的功效是当归的功效是
施工生产区内机动车辆临时道路的最小转弯半径不得小于()m。
下列不具备担任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是()。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2013年3月真题]
人体免疫细胞可分为两类,一种是保卫人体不受侵犯的“军队”型细胞,另一类则是维持内部治安的“警察”型细胞。前者是通过抗原抗体反应来实现抗病毒感染,其作用反应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后者又称为自然杀伤细胞(NK细胞),人体体内每天会诞生100万个新细胞,其中约有5
人们在睡眠过程中表现出心律与血压不规则,呼吸变得急促,眼球开始快速运动的阶段属于()。
Fearresponsescanonlybeerasedwhenpeoplelearnsomethingnewwhileretrievingthefearmemory.Thisistheconclusionofa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