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09年司考.卷三.单7)

admin2016-06-13  44

问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09年司考.卷三.单7)

选项 A、专利权
B、应收账款债权
C、可以转让的股权
D、房屋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权利质权。《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2EJ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