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dmin2014-02-08  29

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选项 A、王某诉陈某不承担赡养义务一案中,陈某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陈某适用拘传
B、刘某诉周某借款不还一案,周某宣称其有已还款的证据,周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周某可适用拘传
C、谢某诉姚某不承担抚育义务一案中,谢某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马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马某可适用拘传
D、张某诉吴某侵权一案中,吴某为未成年人,吴某的法定代理人为赵某,法庭认为赵某必须到庭,经一次传票传唤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赵某可以适用拘传

答案2,4,8

解析 依《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及《民诉意见》第112条的规定,适用拘传的条件是:(1)对象限于必须到庭的被告;(2)已经两次传票传唤;(3)两次传票传唤后,均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民诉意见》第112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本案中,BCD三项情形下均不符合适用拘传的条件。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evO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