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制造厂(一般纳税人)2009年9月经营情况如下:购进业务: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3623800元;购进纪念品一批发给职工作为“十一”的节日礼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890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低值易耗品一批

admin2010-06-19  18

问题 某汽车制造厂(一般纳税人)2009年9月经营情况如下:购进业务: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3623800元;购进纪念品一批发给职工作为“十一”的节日礼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890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低值易耗品一批,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7890元,货物均已验收入库。销售业务:销售自产轿车58辆,销售自产载重汽车56辆;其他业务:将自产车身长度为10米的豪华大巴车5辆向世博会捐赠,该车辆市场价格不含税80万元/辆;将自产轿车3辆作为本企业固定资产;将自产轿车4辆作

选项 A、应纳增值税141360元,应纳消费税945000元
B、应纳增值税-402640元,应纳消费税1053000元
C、应纳车辆购置税18000元
D、应纳车辆购置税63000元
E、向世博会捐赠的车辆,不征收消费税

答案B,D,E

解析 税法规定,将自产轿车3辆作为本企业固定资产,属于自产自用行为,轿车4辆作为专车配给专家属于其他使用行为,它们均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
   应纳增值税
   =[(58+3+4)×180000+5×800000]×17%+56×58000×17%-3623800
   =-402640(元)
   应纳消费税=(58+4+3)×180000×9%
   =1053000(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7×180000×10%×50%=63000(元)豪华大巴不属于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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