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甲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委托甲公司帮助出售房屋一套。关于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卷三第15题)

admin2018-03-23  23

问题 刘某与甲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委托甲公司帮助出售房屋一套。关于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卷三第15题)

选项 A、如有顾客要求上门看房时,甲公司应及时通知刘某
B、甲公司可代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C、如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甲公司可向刘某收取报酬
D、如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甲公司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

答案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居间合同。本题中,刘某与甲之间是居问合同关系,《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问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据此,在签订合同以后,顾客要求看房,甲公司应及时通知刘某。故A项正确,不当选。居间人甲公司没有获得刘某的授权,没有代理权,因此,甲公司没有代理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故B项错误,当选。《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故CD两项均正确,因此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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