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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
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
admin
2014-12-04
31
问题
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并进行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理。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下列几题。(2008年卷三第97~100题)
甲公司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的法院有:
选项
A、《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所在地的海兴市A区法院
B、吕某住所地的海兴市B区法院
C、汪某住所地的龙门市C区法院
D、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
答案
A,B,C,D
解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现为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同时,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A、B、D项都属于可以管辖的法院,而C项汪某作为甲公司的负责人,虽不是受侵权的当事人,但《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也在龙门市C区即汪某住所地有影响,所以其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因此C项也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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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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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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