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认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年试卷三第42题)

admin2012-11-11  24

问题 关于自认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年试卷三第42题)

选项 A、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
B、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
C、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D、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进行自认

答案D

解析 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4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可见,对于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选项A正确。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从表面上看,该条法律规定的意思似乎是,凡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均不能适用自认。我们认为,这是对该条法律规定非常肤浅的理解。从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本义来讲,《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之所以明确身份关系诉讼不适用自认,是因为身份关系诉讼是一类很特殊的诉讼案件,具有很强的程式性和法律性,可能对于第三人利益、社会秩序以及道德理念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于身份关系诉讼,不允许因当事人双方的自认而任意发生改变,身份关系诉讼不适用自认也是法学界所公认的。但另一方面,身份关系诉讼中还可能涉及其他一些案件事实,如附带的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我们认为,对于这类事实仍应适用一般诉讼的有关程序和理论,而不能适用身份关系诉讼的一些特殊规定。也就是说,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因此,选项B正确。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也就是说,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因此,选项C正确。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由此可见,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也就是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可以进行自认,但对事实的承认不得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因此,选项D关于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进行自认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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