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于2015年6月共同出资设立佳德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50%、20%、15%、10%、5%,甲担任执行董事,乙担任经理,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比例低于10%的股东不享有会计账簿查阅权。2018年6月丁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丙,现乙、丙、丁、戊四

admin2021-10-20  24

问题 甲、乙、丙、丁、戊于2015年6月共同出资设立佳德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50%、20%、15%、10%、5%,甲担任执行董事,乙担任经理,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比例低于10%的股东不享有会计账簿查阅权。2018年6月丁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丙,现乙、丙、丁、戊四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执行董事在2017年财务造假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该年度会计账簿。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公司可以乙担任经理熟悉公司财务状况为由,拒绝其查阅会计账簿
B、公司可以丙曾在2016年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由,拒绝其查阅会计账簿
C、丁已丧失股东资格,无权查阅会计账簿
D、戊的出资比例达不到章程规定的要求,无权查阅会计账簿

答案B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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