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

admin2014-12-04  28

问题 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明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45题)

选项 A、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B、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
C、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D、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50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其余选项都是错误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q6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