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一香港公司就购买一批体育用品进行磋商,甲公司在传真中言明如达成协议则以最终签订售货确认书为准。香港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最后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遂于2006年9月1日向甲公司开出信用证,但甲公司以信用证上注明的

admin2013-05-03  35

问题 甲公司与一香港公司就购买一批体育用品进行磋商,甲公司在传真中言明如达成协议则以最终签订售货确认书为准。香港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最后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遂于2006年9月1日向甲公司开出信用证,但甲公司以信用证上注明的价格不能接受为由拒绝发货。依照法律,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选项 A、买卖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
B、买卖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但应补偿香港公司相应的损失
C、买卖合同已成立,甲公司应履行合同
D、买卖合同已成立,但因未发生实际损失,故甲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A

解析 合同的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如果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履行一定的手续,则自该手续完成之时为合同成立时间。该题中甲公司与香港公司约定以最终签订的售货确认书为准,根据《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在确认书尚未签订的情况下,合同并未成立。香港公司擅自认为合同双方已达成一致而开出信用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因此,买卖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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