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公司与一香港公司就购买一批体育用品进行磋商,甲公司在传真中言明如达成协议则以最终签订售货确认书为准。香港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最后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遂于2006年9月1日向甲公司开出信用证,但甲公司以信用证上注明的
甲公司与一香港公司就购买一批体育用品进行磋商,甲公司在传真中言明如达成协议则以最终签订售货确认书为准。香港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最后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遂于2006年9月1日向甲公司开出信用证,但甲公司以信用证上注明的
admin
2013-05-03
33
问题
甲公司与一香港公司就购买一批体育用品进行磋商,甲公司在传真中言明如达成协议则以最终签订售货确认书为准。香港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最后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遂于2006年9月1日向甲公司开出信用证,但甲公司以信用证上注明的价格不能接受为由拒绝发货。依照法律,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选项
A、买卖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
B、买卖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但应补偿香港公司相应的损失
C、买卖合同已成立,甲公司应履行合同
D、买卖合同已成立,但因未发生实际损失,故甲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
A
解析
合同的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如果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履行一定的手续,则自该手续完成之时为合同成立时间。该题中甲公司与香港公司约定以最终签订的售货确认书为准,根据《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在确认书尚未签订的情况下,合同并未成立。香港公司擅自认为合同双方已达成一致而开出信用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因此,买卖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A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XQq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案情:甲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由A、B、C、D作为股东,持股比例5l%、37%、8%、4%,董事会5名,分别由A、B、C公司派员出任,比例为2:2:1。B持股37%,但是其中有F公司的17%,对于E公司,他有派人任董事,且每次的股东会会议都有参加,并且E
案情: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00万元,借款期限来到,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将甲公司的办公楼过户给乙公司,以抵偿债务,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公司的债权人丙认为,办公楼应当值1.2亿,该以物抵债协议价格过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以物抵债协议。
《刑法》第246条第1、2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试说明:(1)该条所规定的
简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案情:甲有限公司,有股东5人,郑一、关二、刘三、工会持股比例分别为15%、26%、8%、51%。工会已登记为法人,代表甲公司全体职工持股。郑一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关二任总经理。工会委派曹四、谢五任甲公司董事,与郑一、关二、刘三共同组成董事会。职
案情:甲有限公司,有股东5人,郑一、关二、刘三、工会持股比例分别为15%、26%、8%、51%。工会已登记为法人,代表甲公司全体职工持股。郑一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关二任总经理。工会委派曹四、谢五任甲公司董事,与郑一、关二、刘三共同组成董事会。职
简述我国遗产的范围。
王某为其正在上大学的儿子王南(20岁)投保一份人身保险,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及死亡的赔付条款,指定王某本人为受益人。根据以上条件,下列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某乙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关于某丙的医药费承担。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下列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错误的?
随机试题
霍夫兰对传播学的主要贡献是
我国《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的管理体制是()
A.高阴离子间隙(AG)酸中毒B.正常AG酸中毒C.呼吸性酸中毒失代偿D.呼吸性酸中毒代偿E.呼吸性酸中毒+代谢性酸中毒COPD急性发作并发DIC
尿培养常见的革兰阴性杆菌是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名例律是我国古代律典总则部分的名称。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下列关于这个过程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优惠的原材料、低廉的劳动力是决定产品生产成本的基本因素。( )
建立系统论的科学家是()。
(15)技术是在主存中同时存放若干个程序,并使这些程序交替执行,以提高系统资源的利用率。
【B1】【B9】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