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某小区的开发商将小区的配套建筑对外租赁,并收取费用,后物业公司又将物业服务用房出租。对此,业主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

admin2013-04-25  27

问题 海淀某小区的开发商将小区的配套建筑对外租赁,并收取费用,后物业公司又将物业服务用房出租。对此,业主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

选项 A、开发商应将出租小区配套建筑所得的收入交由业主所有
B、物业公司将物业服务用房出租并没有侵犯业主的利益
C、物业公司将物业服务用房出租应签订物业公司、业主、承租人的三方协议
D、开发商与业主的购房合同未确定小区配套建筑归属的,开发商可以将其出租

答案1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为《物权法》中新增的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新的《物权法》明晰了小区建筑物专有部分和公共部分的归属,并肯定了业主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1条进一步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在本题中,小区的配套建筑属于小区建筑物的公共部分,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并共同行使决定权和收益权,因此,选项A认为“开发商应将出租小区配套建筑所得的收入交由业主所有”是正确的,应该当选。另外,此规定为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因此,在开发商与业主的购房合同未确定小区配套建筑归属的,其所有权当然为业主共有,所以,选项D与法律的规定不符,是错误的。《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用房并非物业公司所有,依然属于业主所有,所以选项B认为“物业公司将物业服务用房出租并没有侵犯业主的利益”是错误的,不应当选。物业服务用房完全为业主共有,对其处分和收益只需业主与承租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因此,选项C认为“物业公司将物业服务用房出租应签订物业公司、业主、承租人的三方协议”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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