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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因合伙经商向丙借款3万元,甲于约定时间携带3万元现金前往丙家还款,丙因忘却此事而外出,甲还款未果。甲返回途中。将装有现金的布袋夹放在自行车后座,路经闹市时被人抢夺,不知所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4题)
甲、乙因合伙经商向丙借款3万元,甲于约定时间携带3万元现金前往丙家还款,丙因忘却此事而外出,甲还款未果。甲返回途中。将装有现金的布袋夹放在自行车后座,路经闹市时被人抢夺,不知所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4题)
admin
2012-12-10
16
问题
甲、乙因合伙经商向丙借款3万元,甲于约定时间携带3万元现金前往丙家还款,丙因忘却此事而外出,甲还款未果。甲返回途中。将装有现金的布袋夹放在自行车后座,路经闹市时被人抢夺,不知所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4题)
选项
A、丙仍有权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
B、丙丧失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的权利
C、丙无权请求乙偿还3万元借款
D、甲、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此款被抢夺的损失
答案
A
解析
本题可以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两个角度进行分析。首先,从合同法的角度而言,甲乙与丙形成了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可知,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是归还贷款。而贷款人在没有及时受领时的责任是应当赔偿借款人为归还借款多支出的费用。本题中,如果丙没有按照约定及时受领甲乙的还款,则丙的责任应当是支付甲因此而多支出的路费误工费等,而不是免除甲、乙的还款义务。在这里要注意区别借款合同与买卖合同标的物灭失风险规则的不同,虽然《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承担。”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即视为交付完成,标的物风险依据交付主义就由买受人承担,但这一规定仅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一般的物,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殊的物即金钱。对于金钱这种特殊物的风险应当适用所有权人主义,标的物风险应当由所有权人承担。其次,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分析,丙不需要对甲丢失还款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2)过错;(3)损害;(4)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本题中,甲乙的款是由于他人抢夺而灭失,虽与丙没有及时受领有些关联,但此种关联没有达到侵权行为法所要求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相当因果关系,构成相当因果关系的应是甲乙与抢夺人,丙对甲丢失的还款不需要承担责任。况且本题中还款的灭失,甲有重大过失,相应的责任应由甲自己承担。综上所述,丙仍有权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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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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