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出租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2009—卷三—64,多)

admin2014-02-17  35

问题 下列哪些出租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2009—卷三—64,多)

选项 A、甲购买正版畅销图书用于出租   
B、乙购买正版杀毒软件用于出租   
C、丙购买正版唱片用于出租   
D、丁购买正宗专利产品用于出租   

答案B,C

解析 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品上面往往附着着知识产品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一般处理的原则是权利穷竭原则。其含义是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之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性的权利用尽。其目的是使知识产品在进入流通之后,作为产品的物权所有人,有权再使用、销售该物品。著作权中的出租权是一个例外。   
《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由此可知,享有出租权的主体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人、录音录像制作者,图书并不存在著作权意义上的出租权侵权,在著作权意义上只有影视作品及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存在出租权侵权。故A项错误,B、C项符合条件正确。   
根据《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D项属于上述(1)中的专利权用尽,消费者在购买了专利产品之后,可以自由的使用和处置而不构成侵权,因此D项不选。本题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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