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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董事会人选时,有下列4人的任职资格受到股东质疑。其中哪些不属于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董事会人选时,有下列4人的任职资格受到股东质疑。其中哪些不属于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admin
2009-05-14
38
问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董事会人选时,有下列4人的任职资格受到股东质疑。其中哪些不属于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选项
A、张某,5年前因对一起重大工程事故负有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B、李某,2年前被任命为一家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的国有企业的厂长,上任仅3个月,该企业被宣告破产
C、陈某,曾独资开办一家工厂,1年前该厂因无力清偿大额债务而倒闭,债权人至今仍在追讨
D、刘某,66岁,曾任市政府副秘书长,现退休在家
答案
1,2,8
解析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董事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C选项为“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不能担任董事;其余各选项均不属于上述列举的情形,因此可以担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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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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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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