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一所寄宿制民办学校的高一学生小雷(16岁),某日凌晨从三楼宿舍区攀爬教室窗户时,不幸坠楼身亡。日前,家长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学校在这起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小雷亲属损失及抚慰金共10万元。以下哪一种观点不妥?

admin2009-05-14  21

问题 安徽省黄山市一所寄宿制民办学校的高一学生小雷(16岁),某日凌晨从三楼宿舍区攀爬教室窗户时,不幸坠楼身亡。日前,家长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学校在这起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小雷亲属损失及抚慰金共10万元。以下哪一种观点不妥?

选项 A、该学校作为寄宿制学校,在这起事故发生前已出现多起学生从外廊通道与教学楼衔接处攀爬外出的情况,被告已知道并处理过学生,但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生继续攀爬,管理上存在疏漏,应承担次要责任
B、在此案中学生的损害虽然是自身过错行为造成的,但无疑学校的不作为也是违反了其自身负有的义务
C、受害人小雷事发时16岁,对自身行为缺少自控能力,虽自身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但不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D、对于学校的这种不作为,判令其对学生的损害承担的次要赔偿责任正是一种惩罚性的责任。同时这种惩罚也是侵权法预防功能的体现

答案4

解析 《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扣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教育机构对在校的未成年人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而非监护职责,故其对未成年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二是校方的责任大小与其在具体案件中的过错大小相适应。校方的过错是大是小,要视具体案情而定。本案中,受害人已经16周岁,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显然不同于无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已经具有相当的认识能力;更重要的是在这起事故发生前已出现多起学生从外廊通道与教学楼衔接处攀爬外出的情况,被告校方已知道并处理过学生,小雷理应清楚这一行为的后果。校方的过错仅仅在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生继续攀爬,管理上存在疏漏,故承担一种次要赔偿责任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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