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C市签订一份合同,该合同履行地在D市,双方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E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现甲、乙两公司因合同效力问题发生纠纷,甲公司欲申请仲裁,乙公司则表示仲裁协议具有下列情形而无效。请问以下哪项可构成仲裁协议无效的事由?

admin2009-03-14  46

问题 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C市签订一份合同,该合同履行地在D市,双方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E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现甲、乙两公司因合同效力问题发生纠纷,甲公司欲申请仲裁,乙公司则表示仲裁协议具有下列情形而无效。请问以下哪项可构成仲裁协议无效的事由?

选项 A、双方只是口头达成申请仲裁的协议
B、E市与本合同无任何关系,E市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C、甲公司当时采用胁迫手段迫使乙公司签署仲裁协议
D、原合同无效,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答案1,4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17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可以概括为:(1)口头形式仲裁协议;(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因此,只有AC项是正确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yK8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