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

admin2015-11-05  31

问题 材料: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
    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
    问题:
    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2.字数不少于500字。

选项

答案(1)行政争议是否可以和解和协调? 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合法性原则。对于权力主体,合法性原则要求权力行使的主体和权力行使的范围以及种类等预先由法律来规定。但是法律不能对所有问题做出规定,导致行政机关实际上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还应当遵守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就是符合社会整体价值观,具体可以概括为目的正当、手段合理以及结果均衡。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正当的目的,必须借助合理的手段,必须实现均衡的结果。 《行政诉讼法》制定之初,法学界认为行政权属于国家公权力,行政机关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无权处置公权力。因此,出现行政争议之后,双方不能调解。《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就是这种观点的直接反映。但是随着我们对权力规律认识的深入,我们发现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裁量,所以出现行政争议后在合法性框架内,与相对人达成和解是可能的,也是合法的。所以《行政诉讼法》第60条还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只要这种调解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并且还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是否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以及是否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 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是否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矛盾。因为,在和解和协商中,法院并不干涉行政机关的裁量,只是就双方协商的结果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是否允许撤诉的裁决。 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是相符的。《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行政诉讼的功能和目的一方面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即保护权益与监督职权相统一。而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是在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允许双方进行和解进而作出撤诉决定。这种做法快速、有效解决纠纷,使得相对人权利获得迅捷的保障。同时,和解和协商也促使行政机关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职权。 (3)法院的探索可能会存在的问题以及防范之策 毫无疑问,在解决行政争议过程中允许行政机关和相对人进行协商和调解,可能会出现行政机关为了“息诉”而牺牲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形以及法院为了追求“结案率”而忽视审查或者强迫相对人和解。 因此,必须从制度层面作出规定:第一,确保行政争议的和解是在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查。第二,和解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强制当事人进行和解。第三,和解也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如果第三方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作出判决。第四,法院在作出撤诉判决时,应当确认当事人和解的内容,防止行政机关利用撤诉规定。

解析 答题思路:
    本题的答题首先要解决本题考什么?这一点材料的问题已经点明: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是否存在问题。是否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以及是否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
    其次,对材料进行分析。材料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最高法院出台规定对这种做法从制度层面进行了规范;第二,全国法院在协调和和解问题上的探索以及最高法院的规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获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第三,这一做法仍然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质疑,并且存在一定的隐患。
    最后,确定答题思路:第一,行政争议是否可以和解和协调?这一点需要运用行政法原理进行分析;第二,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是否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以及是否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第三,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可能会存在哪些问题?应该采取何种措施进行有效防范,从而回应质疑和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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