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

admin2022-09-19  29

问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法考真题]

选项 A、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B、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C、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D、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答案A

解析 A项,《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52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的迟延付款是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此不能认定其违约。B项,《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于甲公司的迟延付款是由于乙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因此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C项,《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题中,先履行一方甲公司的迟延付款是由于乙公司的原因造成而非故意,所以乙公司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D项,提高合同价格,实际上是变更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变更有依法律行为变更、依裁判变更以及依法律规定变更三种方式。本题中,乙公司不符合合同变更的条件,不得无故随便变更合同内容,提高合同价格。事实上,这种情况属于商业风险。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yES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