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理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21-06-28  23

问题 关于代理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甲厂有一批过季服装待售,丙商场采购员乙为获取甲厂的高额回扣,以丙商场的名义与甲厂协商按照当季价格购买了这批服装。该合同须经丙商场追认后有效
B、甲公司委托乙购买一办公楼,丙公司正好有一办公楼也委托乙出售。乙以双方代理人的身份在售楼合同书上签名。该合同须经甲公司或丙公司追认后有效
C、甲公司授权乙律师清理其债权债务,约定酬金50万元。此前乙个人尚欠甲公司50万元购房款未付。两笔债务到期后,乙以甲公司名义与自己订立抵销协议,则该抵销有效
D、甲公司委托经纪人乙购买一辆市价40万元的轿车,报酬5000元。乙将自有的同品牌轿车出售给甲公司。甲乙间的买卖无效,乙无权请求甲公司支付报酬5000元

答案C

解析 A选项中,乙在行使代理权时与相对人甲厂进行勾结,以次充好,损害了被代理人丙商场的利益,构成了法律行为的恶意串通情形,依据《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该代理行为为无效行为。而无效的含义是自始、当然、绝对无法律效力;而且该行为并不是“无权代理行为”,不会因为被迫认而有效。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B选项中,乙实施了双方代理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68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代理行为若被代理的双方追认,则为有效代理。注意,需要“双方”均予以追认,才能有效。本选项中的“或”是一个陷阱,也使得B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56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C选项中,乙签订抵销协议表面上属于自己代理,但该自己代理行为同时属于乙行使代理权、履行债权债务清理职责的行为,且对被代理人甲而言有益无害,不适用《民法典》第168条第1款的规定,即无须追认而有效。同时,本题的抵销不属于法定抵销权的行使,因此也不适用《民法典》第568条规定的“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综上,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D选项中。乙的购买行为属于行纪行为,不属于“自己代理”,不适用代理制度的“追认”规定。根据《民法典》第956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此所谓行纪人的“介入权”。乙可依法行使介入权,自己可以作为出卖人,将汽车卖给委托人甲公司,并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故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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