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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
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
admin
2017-04-04
26
问题
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代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2010年试卷四第2题)
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以下处理意见:(1)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人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应当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解析
对于这种事前的故意,如果大家按照僵化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来认定,就会认为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人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然后对赵某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因为钱某终究是被赵某杀死的,而且赵某已经实行了杀人行为。所以,对这种情况,合理、合法的做法是参考答案中所说的做法: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很多考生认为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应该称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这是正确的。但是,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分为好多种,本题这种称为事前的故意,即第一个行为是故意,第二个行为是过失,但其实是第二个行为才达到第一个行为的目的。所以,参考答案也是正确的。
陷阱点拨:本题提示我们以下几点:(1)要充分重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每年都会考到因果关系,2009年更是考了一个理论问题。对这些重点知识点,必须掌握得很细致,否则碰到稍微问的深入一点的题目。考生就不会回答了。(2)用欺骗的手段进行敲诈勒索的,同时触犯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考生对这个观点一直有异议,但是从2007年和2010年来看,这个观点已经获得了命题老师的认同。(3)答题时不要想得太多。很多考生认为孙某构成贪污罪,因为她根本还不上这么多钱。请注意:题目并没有讲孙某的经济状况。能否还得上也不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二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从题目上,看不出来孙某试图非法将公款据为己有。所以,只能认定孙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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