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基于土地涨价,相邻几个村的很多村民在地下买卖土地指标,收入颇丰,甲村众多村民集体向村委会提出要求发放“地基卡”。实际上,“地基卡”只是一种“期权”,是村委会对于日后如有地基指标则优先分配给该卡持有人的允诺,和甲村相邻的好几个村都已经发放了

admin2008-12-16  33

问题 2006年10月,基于土地涨价,相邻几个村的很多村民在地下买卖土地指标,收入颇丰,甲村众多村民集体向村委会提出要求发放“地基卡”。实际上,“地基卡”只是一种“期权”,是村委会对于日后如有地基指标则优先分配给该卡持有人的允诺,和甲村相邻的好几个村都已经发放了这种“地基卡”。
   10月29日下午,甲村村民委员会在先前多次会议讨论的基础上,由村委会主任孙某主持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经会议研究决定,村委会以预收宅基地街道设施费名义,向本村村民收集集资费用于村集体建设。会议还规定该村23周岁以上男性村民均可以认领一份,每份人民币1万元。会议并没有约定购买“地基卡”的1万元现金的归还时间和方式。这一决定根据村务公开原则的要求,通过宣传栏在全村公开,村民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村民委员会会后,经主任孙某统计,该村符合条件的人共438人。11月2日,在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村委会向438人收取集资费共 438万元,并发给“地基卡”。
   在发卡的过程中,村民委员会与村民约定,“地基卡”只供个人持有,以待将来分配地基指标,不得买卖。但是很多村民拿到“地基卡”后,就跟其他村的村民一样,迫不及待地到交易所去倒卖牟利。
   针对以上事实,请结合罪刑法定原则,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
   要求:
   (1)运用所学的知识阐述你的看法和理由;
   (2)语言精练,逻辑严谨,说理充分;
   (3)字数在800字左右。

选项

答案罪刑法定原则,具体说就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1997年刑法第3条)。这一原则的主要内容有:立法机关制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禁止适用类推制度;刑法不得溯及既往;禁止不定期刑。也就是说,我们要追究一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就必须从以上四点出发,而不能任意地对其定罪处罚。 根据本案案情,与本案被告人行为接近的罪名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但是仔细对照现行刑法的规定,结合罪刑法定原则。本案被告究竟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以何种犯罪定罪处罚呢?下面我们对本案涉及的几个罪名加以具体的分析。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没有吸收存款的资格而吸收存款,二是虽有主体资格,但是采取了违反法律规定的形式、程序。 在本案中,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当然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因此其是否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看他是否属于没有吸收存款的资格而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虽然甲村村委会是为了牟取本村委会的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扰乱了金融秩序,但是被告人所吸收的438万元现金,是以许诺日后如有地基指标优先分配的方式取得的,并不存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问题,村民们为了获得“地基卡”用于炒卖以谋取高利,并未要求村委会到时归还,所交款项均准备用于村里的公共设施的建设,所以不能算是存款,反而更接近捐赠。而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其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公众,而向年满23周岁的男性村民发放“地基卡”,只能说其吸收的是特定人群的款项,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甲村村委会和村长均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客观方面,该罪要求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作诱饵,骗取集资款。但是本案被告许诺给集资对象的地基指标虽不是现实的,但却公布了集资款的用途,并没有虚构集资目的。 在主观方面,该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本案中村民委员会是代表全体村民管理全村事务,所管理的全部财产均属全体村民所有,因此,其收集的438万元资金也属于全体村民所有,并且是准备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的,不存在非法占有集资款项的目的。 在犯罪对象上,该罪也要求面向不特定的公众,而本案被告面向的是特定的年满23周岁的男性村民。 因此,本案被告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由于这种“地基卡”是虚拟的,对其买卖缺乏实质性的成交内容,并不能对土地管理秩序造成实际的破坏,也未侵害国家和集体的土地使用权。 其次,被告在发放“地基卡”时就已经和村民约定,该卡不得买卖。至于部分村民持“地基卡”到交易所去倒卖牟利,这是被告所无法控制的,与发放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被告不具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针对本案村委会和村长孙某的行为,现行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我们就不能用类推的方法对其定罪量刑,也不得以其他法律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应当判定甲村村委会和村长孙某无罪。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rX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