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王某被判处拘役,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赵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对谁可以依法暂予监外执行?
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王某被判处拘役,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赵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对谁可以依法暂予监外执行?
admin
2008-04-03
30
问题
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王某被判处拘役,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赵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对谁可以依法暂予监外执行?
选项
A、张某和王某
B、王某和李某
C、李某和赵某
D、张某和李某
答案
B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由此,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首要条件是只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不包括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罪犯。就本题而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和被判处死缓的赵某不得暂予监外执行。故选项ACD均错误,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xhS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2012年外国人约翰来到中国,成为某合资企业经理,迄今一直居住在北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约翰获得的下列哪些收入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某商业银行对其资金管理作出了一系列安排,包括向各分支机构拨付相关运营资金、调整流动性比例、处分抵押物及拆入资金等资金使用行为。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范某的下列有关骨科病预防与治疗方面研究成果中,哪些可在我国申请专利?
如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茂森股份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为提升公司治理现代化,增强市场竞争力并顺利上市,公司决定重金聘请知名职业经理人王某担任总经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甲、乙是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分别持有公司51%和49%的股权,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外部的人如果加入公司需内部股东一致同意。2018年10月甲想把持有的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外部的第三人丙,但乙不同意,于是,甲提出只转让0,1%的股权给丙,乙便同意了甲的请
李军退休后于2014年3月,以20万元加入某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后该企业的另一名有限合伙人退出,李军便成为唯一的有限合伙人。2014年6月,李军不幸发生车祸,虽经抢救保住性命,但已成为植物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一审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违约金及其他损失40万元,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请问执行过程中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某中年男子因心脏病发作被送到急诊室,症状及检查结果均明确提示心肌梗死。患者此时很清醒,但由于费用等原因,患者拒绝住院,坚持回家。此时医生应该
事故预防和控制是建立预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下列有关事故预防与控制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总经理:我主张小王和小李两人中至少提拔一人。董事长:我不同意。以下哪项,最为准确地表述了董事长实际的意思?()
创造财富固然是人的价值体现,而节约自律又何尝不是人性光辉的显现。对于每个人来说,反对铺张浪费人人都能做到,贵在自觉坚持。就拿“光盘行动”来说,点菜时手稍微紧一点,吃自助的时候多次少取,都能避免浪费。倘若人人都能强化这个意识,就能互相提醒,形成勤俭节约的共识
甲和乙在长400米的环形跑道上匀速跑步,如两人同时从同一点出发相向而行,则第一次相遇的位置距离出发点有150米的路程;如两人同时从同一点出发同向而行,问跑得快的人第一次追上另一人时跑了多少米?()
只要不进行流量控制,飞机就能准时起飞。下列哪项如果为真,可以说明上述断定不成立?I.没有进行流量控制,飞机未能准时起飞。Ⅱ.尽管存在流量控制,飞机还是准时起飞了。Ⅲ.没有进行流量控制,飞机准时起飞了。
六书中的象形字.指事字.会意字都是独体字,形声字则是合体字。
设总体X在区间(0,θ)内服从均匀分布,X1,X2,X3是来自总体的简单随机样本.证明:都是参数θ的无偏估计量,试比较其有效性.
通过SPI进行数据串行通信的原理如下图所示,根据下图提示,确定下面关于SPI的叙述中,哪一个叙述是错误的?
Readthefollowingarticleandchoosethebestwordforeachspace.Forquestions26-45,markoneletterA,B,CorDonyou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