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源圣公司有甲、乙、丙3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
源圣公司有甲、乙、丙3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
admin
2021-07-05
31
问题
源圣公司有甲、乙、丙3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
请回答下列问题。
若源圣公司的股东会得以召开,该次股东会就霓美公司将资金转入天富公司之事进行决议。关于该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陈某连带承担返还1亿元的出资义务
B、霓美公司承担1亿元的利息损失
C、限制霓美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D、解除霓美公司的股东资格
答案
A,B,C
解析
霓美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将其1亿元出资抽回,构成抽逃出资。《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霓美公司应当向源圣公司返还1亿元及其利息,协助霓美公司抽逃出资的陈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所以A、B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34每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霓美公司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决议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C选项正确。
《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解除股东资格的实体条件有2个,一是有限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二是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本题中,第1个条件已经具备,第2个条件尚未具备,因此股东会无权解除霓美公司的股东资格,D选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ZN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关于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司考.2010.3.89)
张某因孙某欠款不还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中,孙某因盗窃被刑事拘留。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司考.2008.3.37)
某甲向人民法院起诉某乙违约,某乙的父母提出某乙患精神病,无缔约能力,要求宣告某乙为无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方法是:()
人民法院在审理旺运公司与天渊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旺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申请审判长李力回避。审判员陆运也以自己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为由提出回避的请求。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王玉与刘军被A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归王玉抚养,刘军须每月向王玉支付500元的抚养费。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的过程中,出现了笔误,将500元写成了50元,那么,人民法院应当:()
补正判决当中的失误,应用何种文件改正?()
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双方应使用()。
张某是北京市居民,妻子李某为外地户籍,两人育有一女张晓。张某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对于其女并不很关心,一直没有将女儿的户口迁移至北京,其户口本婚姻状态一栏也未更改,仍未“未婚”,婚后购买的两处房屋,所有权人名字仅有张某本人。2012年2月,张晓因患心脏疾病需要
甲公司拥有“金猫牌”蚊香注册商标。乙公司向香港某公司发出了“金猫牌”蚊香的报价单。甲公司得知此事后,对乙公司提起诉讼。下列有关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关于法院依职权调查事项的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随机试题
在Word2003中,下列_______操作可帮助用户快速建立一个商业信函、传真等类型的文档。
幻觉定义为
平静呼气末,胸内压
以下属于神经激肽一1(NK一1)受体阻断剂的药物是()。微弱致吐性化疗药所引起的恶心与呕吐()。
陈某,家住甲县,在乙县生产盗版书籍,经过丙县运输到丁县销售。对陈某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处罚的机关包括()。
在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中,各民主党派()。
0
Man’spuzzlementandpreoccupationwithtimebothderiveultimatelyfromhisuniquerelationshiptoit.Allanimalsexistintim
•YouwillhearpartofaconversationbetweenaninterviewerandAndrewGrove,thechairman,CEOandco-founderofIntel.•For
"MadeinChina"lostitsnovelty(新颖)longago.Thelabelhasbecome【C1】______inmuchoftheworld,sticktoshoes,toys,clothes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