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义区邮政储蓄所的工作人员宋某利用为顾客办理储蓄业务的职务便利,于2008年1月至2009年3月期间,将其业务过程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卖给某公司,该公司用此信息联系扩大客户,并发送手机广告短信。宋某从中获利2.1万余元,对此案评断正确的

admin2010-06-20  37

问题 昌义区邮政储蓄所的工作人员宋某利用为顾客办理储蓄业务的职务便利,于2008年1月至2009年3月期间,将其业务过程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卖给某公司,该公司用此信息联系扩大客户,并发送手机广告短信。宋某从中获利2.1万余元,对此案评断正确的有哪些?

选项 A、宋某不构成犯罪,属民法调整范围
B、宋某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C、非法获取以上信息的某公司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D、此类犯罪行为的构成主体具有特殊性,以其是否有依法取得和依法保密的权利、义务为标准

答案B,C,D

解析 依《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第253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故B、C项正确。依本题的犯罪构成,D项正确。本罪明确人刑,保障了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与权利,因此A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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