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清偿对乙公司的欠款,开出一张收款人是乙公司财务部长李某的汇票。李某不慎将汇票丢失,王某拾得后在汇票上伪造了李某的签章,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外地的丙公司,用来支付购买丙公司电缆的货款,王某收到电缆后转卖得款,之后不知所踪。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21-07-05  25

问题 甲公司为清偿对乙公司的欠款,开出一张收款人是乙公司财务部长李某的汇票。李某不慎将汇票丢失,王某拾得后在汇票上伪造了李某的签章,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外地的丙公司,用来支付购买丙公司电缆的货款,王某收到电缆后转卖得款,之后不知所踪。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甲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B、李某不承担票据责任
C、王某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丙公司应当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A,B,D

解析 《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7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14条、第103条、第104条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者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知,本题中的票据效力不受伪造签章的影响,甲公司作为出票人依然承担票据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善意第三人丙公司能够取得票据权利,所以D选项正确;伪造签章者承担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而不是票据责任,所以C选项错误;被伪造者李某可以主张瑕疵抗辩,不承担票据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arN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