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刘某、仲某于2000年12月5日共同合伙搞运输,但没有申请字号。并以合伙名义向高某借款20万元,借期为1年,梁某找到甲、乙二公司作保。2001年4月,刘某提出退伙,其他二人表示同意。2001年12月6日,高某要梁某还款,梁某希望延缓数日,高某表示同意

admin2021-11-02  24

问题 梁某、刘某、仲某于2000年12月5日共同合伙搞运输,但没有申请字号。并以合伙名义向高某借款20万元,借期为1年,梁某找到甲、乙二公司作保。2001年4月,刘某提出退伙,其他二人表示同意。2001年12月6日,高某要梁某还款,梁某希望延缓数日,高某表示同意。同年12月底,高某再次催要时,梁某表示无力还贷。高某遂以梁某、刘某、仲某、甲、乙二公司为共同被告诉到法院要求还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高某推迟要款20多天,并与梁某达成变更协议,未征得保证人甲、乙的同意,故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B、刘某已退伙,高某无权要求其对该债务负责
C、应支持高某的诉讼请求
D、由于刘某退伙未征得保证人同意,所以,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主合同的变更对保证合同的影响,兼及有关合伙的法律规定。《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该款规定实际上修改了《担保法》第24条,据此,本题中高某与梁某关于变更还款期限的协议,虽未征得保证人甲、乙公司的同意,甲、乙公司也应按原保证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A项不正确。《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据此,刘某虽然已经退伙。仍应对退出前的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故本题B项不正确。刘某退伙与保证人的责任无关,故本题D项不正确。综上,法院应当支持高某的诉讼请求。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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