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赵某在办理一件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中,因对该案件中的某些专业问题不太熟悉,就准备将案件交给自己的好友,另外一个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办理。在这个过程中,律师赵某的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admin2012-08-16  18

问题 律师赵某在办理一件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中,因对该案件中的某些专业问题不太熟悉,就准备将案件交给自己的好友,另外一个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办理。在这个过程中,律师赵某的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选项 A、赵某可以将该案件交给陈律师办理,只须经过自己律师事务所的同意即可
B、如赵某因生病无法继续办理案件,可由律师事务所指定其他律师办理,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C、如赵某按规定将案件交给陈律师后,陈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发现,由于事先无法预料的原因,如继续代理下去,将会给自己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在和当事人沟通未果后,可以解除代理关系
D、如赵某按规定将案件移交给陈律师后,可以约定,如因案件移交而增加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答案A,D

解析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5条,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故A项中,赵某如要将案件交给另外一个律师事务所办理,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因此A项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该法第56条规定,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故B项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该法第5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2)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3)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4)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5)其他合法的理由的。故C项做法正确。
    根据该法第57条规定,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可知,赵某与陈律师直接约定因案件移交而增加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也是不妥当的,必须要经委托人同意。因此D项也属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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