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

admin2017-11-28  33

问题 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2009年卷四第六题)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选项

答案高某对乙县林业局没收不服起诉的,管辖法院为乙县法院。如经乙县政府复议再起诉,管辖法院为乙县法院,但起诉乙县政府改变或不作为行为的,管辖法院为中级法院。如经上一级林业局复议再起诉的,管辖法院为乙县法院或上一级林业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解析 直接起诉的,乙县林业局为被告,管辖法院只能是该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即乙县法院。
    如经过复议的,则需要考虑复议机关是乙县政府还是上一级林业局。乙县政府为复议机关,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应以乙县林业局和乙县政府为被告起诉,管辖法院为乙县法院;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乙县政府为唯一被告,管辖法院为中级法院;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当事人若起诉乙县林业局,管辖法院为乙县法院,若起诉乙县政府的,管辖法院为中级法院。
    上一级林业局为复议机关,仅复议后起诉的,管辖法院为乙县法院或上一级林业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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